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5〕13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完成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中确定的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的批复》(浙政发函〔2005〕6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的批复〉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106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实施新一轮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规划指标,制定实施细则,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确保各项规划指标落实到位。要统筹兼顾,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严格对照指标,合理安排资金,集中力量重点解决本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总体水平。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加强相互间协调。公安、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针对规划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财政、国土、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有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建设的协调和落实。
三、加强检查验收。为及时检查各地的落实情况,确保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任务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市政府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未按省政府下发的指标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提前完成指标任务的政府及部门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