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5]88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重点乡镇(街道)
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原信访重点乡镇(街道)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衢州市信访重点乡镇(街道)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衢州市信访重点乡镇(街道)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3日
附:
衢州市信访重点乡镇(街道)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一、去京上访
1、去京个访每人次扣2分,重复访每人次扣3分。
2、去京集体上访每批5-10人扣10分,11?20人扣15分,21?30人扣20分,31?50人扣25分,51?100人扣30分,100人以上扣35分,重复集体上访加倍扣分。
3、去京集体上访发生前有信息预报省信访局驻京接访处和市驻京办的,减扣20%。
4、去京上访发生后,信访部门要求当地党委政府派人到京配合做劝返工作,接通知后未按要求到达的,每批次加扣5分。
二、赴省集体上访
1、赴省集体上访每发生一批5-10人扣5分,11?20人扣7.5分,21?30人扣10分,31?50人扣12.5分,51?100人扣15分,100人以上扣20分,重复集体上访加倍扣分。
2、赴省集体上访发生前有信息预报省信访局的,减扣20%。50人以上较大规模赴省集体上访事先没有信息报省信访局的,每批次加扣2分。
3、赴省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发生后,信访部门要求当地党委政府派人到省配合做劝返工作,接通知后未按要求到达的,每批次加扣5分。
三、来市集体上访
1、来市集体上访每批5-10人扣2.5分,11-50人扣5分,51-100人扣7.5分,100人以上扣10分,因乡镇(街道)处理不及时引发的重复集体上访加倍扣分。
2、来市集体上访前有书面信息预报市信访局的,减扣20%。50人以上较大规模来市集体上访事先没有信息报市信访局的,每批次加扣2分。
3、来市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发生后,市信访局要求乡镇(街道)领导来市配合做劝返工作,接通知后不及时或未按要求到达的,每批次加扣2分。
4、柯城区、衢江区、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技术园区辖区内乡镇(街道)按扣分标准减半扣分。
四、信访问题的处理
凡发生去京上访、赴省来市集体访和异常访,乡镇党政“一把手”要包案处理,7天内报处理意见,30天内报处理结果。未达要求的,去京集体访每件加扣5分,赴省集体访每件加扣3分,来市集体访每件加扣1分。3个月内处理终结,息信止访的,去京集体访每件减扣5分,赴省集体访每件减扣3分,来市集体访每件减扣1分。
五、附则
1、已经过处理、复查、复核程序终结的信访件,没有新的问题,信访人继续越级上访的,不再扣分。因乡镇(街道)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引发的重复集体上访,每件加扣2分。
2、市以上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不属乡镇工作原因引发的信访问题按20%扣分。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按20%扣分。
4、解决信访问题的单位与信访人居住地相异时,信访问题解决地按80%扣分,居住地按20%扣分。
5、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的上访,不扣分。
6、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信访问题排查工作,对故意隐瞒又不积极做好工作,造成越级上访的,加倍扣分。
7、市信访局每月通报一次来市赴省集体访和去京上访情况及考核情况,各县(市、区)要认真核对,发现差错及时反映,凡间隔一个月以上的不予更改。
8、本考核评分标准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