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5〕7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的意见
市工商局    市贸粮局    市卫生局
市农业局  市质量技监局  市环保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在市区及县城农贸市场对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制度,现就部分商品实施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按照“政府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经营”的原则,严格实行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市场准入,管好源头,关口前移,确保商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二到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全市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整合资源,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三、工作方案
(一)确定实施商品准入的范围、内容、方法与步骤。
1、范围和内容。
(1)准入范围。市区和各县(市)城农贸市场内经营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的所有经营户,作为实施商品准入的对象。
(2)准入内容。
家禽家畜: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进入市场内上市销售的白条鸡鸭鹅及其冰冻的鸡鸭鹅头、翅膀、爪子等副产品,鲜猪、牛、羊、兔、狗肉及其腌制肉、内脏、冰冻的副产品。
卤制品:进入市场内上市销售经薰制、炸制、卤制等方法制成的鸡、鸭、鹅、鹌鹑及头、翅膀、爪子等,各种肉类和动物内脏等畜禽产品。
豆制品:进入市场销售以大豆、绿豆等杂豆为原料,经薰制、卤制、炸制和发酵等方法制成的各种食用豆类产品。
2、方法与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8月31日)。对市场经营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经营户的加工、销售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发动,召开农业、卫生、质量技监、环保、贸粮等相关部门协调会,统一思想认识,分解工作任务,制订工作规程,落实各项准入措施。
(2)整治规范阶段(9月1日-12月31日)。一是以县为单位发布规范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市场经营准入条件、规则的通告;二是各农贸市场建立准入办公室,确定人员,建立制度;三是帮助指导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按要求改善生产、加工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四是按照市场商品准入的条件经检查考核后予以确定,并通过各种媒体公示准予市场准入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户名单;五是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和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及规则的经营户的整治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商品准入工作取得实效。
(3)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月)。认真总结经验,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二)部分商品准入的基本条件。
为从源头上保证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上市商品的质量安全,其生产加工者与经营者必须符合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准入条件(见附件),否则,市场将拒绝其进入市场销售。
四、工作措施
(一)销售规则。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规则和销售规则,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
1、制订相关规则。坚持积极创新、稳步推进原则,坚持整治和准入同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根据先宽后严、逐步规范和提高的要求,制订符合我市当前实际的《豆类制品市场准入规则》、《肉类及其制品市场准入规则》、《家禽家畜市场准入规则》、《卤味制品市场准入规则》,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规定商品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市场进入规则、市场销售规则。
2、严把市场进入关。凡是进入市场的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生产企业在符合必备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凭《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生产合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作坊式的加工场地凭《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场准入办公室备案归档。
3、严把市场销售关。经营户所销售经营的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供货方“三证一照”复印件在市场备案后,凭当日上市商品的检疫证、供货方供货凭证、市场的审验单进场销售。经营户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摊位,取得《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有关证件。
4、落实责任。各市场主办单位要根据市场准入要求,与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经营户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市场准入办公室建立经营户索证台帐和档案,定期更换,上市当日凭供货凭证发放审验单,在摊位上公示。对擅自违反市场准入规则,经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户和监督不力、放任自流的市场主办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部门联合,加强监管。
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市场准入工作是“菜蓝子”放心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对不同品种的商品采取不同方式,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准入工作的规则,指定专门处室、专人负责。准入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并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家禽、卤制品、肉类及其副产品进入市场前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豆制品进入市场前的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加工户锅炉使用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加工场所的噪音、污水和油烟排放管理;贸粮部门负责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负责市场准入的具体实施和市场日常管理。
1、加强对家禽家畜、卤制品等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由农业部门牵头,卫生、贸粮、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配合。要摸清本地和外地进入市场的家禽家畜、卤制品等商品的饲养、生产、加工企业的情况,逐户登记造册,逐户检查,按照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进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允许合格者饲养、生产、加工的家禽家畜、卤制品等商品进入市场,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新申请办理家禽家畜、卤制品等商品饲养、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要求严格把关。
2、加强对豆类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配合。要摸清本地和外地进入市场的豆类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逐户登记造册,逐户检查,按照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进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核验收,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允许合格者生产、加工的豆类制品进入市场,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新申请办理豆类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要求严格把关。
3、加强对流通领域销售环节的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配合。要加强对市场经销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商品的监督管理,摸清经营者情况,查清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商品的来源,对经营销售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及时予以查处。对检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要及时封存,由相关部门检测并依法处理。同时,要积极督促和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和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商品的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加强场内自查,落实双方责任,保证销售环节的商品质量。
4、加大对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工商、农业、卫生、质量技监、贸粮、环保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联手开展打击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商品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定期开展对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商品经营户的整治,切实治理“餐桌污染”,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积极宣传巩固整治成果,努力净化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类制品等商品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部分商品的准入条件
 
 
 
 
附件
部分商品的准入条件
 
一、家禽家畜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凡从事家禽家畜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二)本地屠宰的鲜猪、牛肉及其内脏凭当日定点屠宰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进场销售;活禽及整只白条鸡、鸭、鹅必须经检疫合格后,凭检疫脚环扣上市销售;冰冻的鸡、鸭、鹅头及翅膀、爪子,猪肚、肠、脚等副产品,新鲜和冰冻的兔、羊及副产品等,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方可上市销售;企业生产的有“QS”标志的冷冻肉类及其它动物副产品,除必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必须在其产品最小包装单位上附具检疫标志,分销产品同时要提供检疫分销凭证,方可上市销售;狗肉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
(三)鸡、鸭、鹅、狗、兔、羊等动物宰杀场所必须符合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屠宰场(厂、点)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部门的卫生要求,有完备的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卫生管理状况良好,消毒措施完善。
(四)外地企业生产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的预包装肉制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从市外进入本市销售的冷、鲜肉类,必须是“定点定场调运、定点屠宰”的动物产品,调运屠宰前由调运单位、屠宰加工企业、产地规模养殖场三方订立产销合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调入后报检,经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
二、卤制品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凡从事卤制品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二)进入市场销售经薰制、炸制、卤制等方法制成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必须提供加工卤制前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脚环扣标识,其他如翅膀、爪子、各种肉类、腌制品和动物内脏等卤制畜产品,必须提供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和动物加工卤制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三)卤制品经营加工场所必须符合《浙江省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完备的卫生管理制度和环保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卫生管理状况良好。
三、豆制品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凡从事豆制品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签发的审批意见,使用锅炉设施的还应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生产加工豆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选址合理,生产经营场地距周围污染源25米以上;加工区与生活区必须分隔;工棚性建筑物不得作为豆制品加工的生产用房;有与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相适应的生产用房;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和符合安全条件的锅炉设施;落实委托检验的代检机构;“三废”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三)豆制品生产加工工艺和布局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处理、生产加工、成品包装、容器工具清洗消毒、更衣、原辅料和成品贮存等用房,做到原料与成品、食品与杂品分开,无交叉污染;生产直接入口豆制品的必须另设专间;墙高3米以上,下有1.5米的墙裙(白瓷砖);墙裙、地面易于洗刷,具有防尘、防蝇、防鼠、冷藏、排气、排水、消毒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四)生产、加工豆制品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经质量技监局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豆制品要定期不定期进行送检或抽检;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司炉人员应取得《操作证》,检验人员应取得《检验培训合格证》;豆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管件、容器、包装材料、原辅料、添加剂、生产生活用水、菌种和锅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条件;定型包装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卫生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方面要求;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生活。
(五)豆制品经营者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摊位,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从事豆制品经营活动。
(六)豆制品经营者必须向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采购豆制品,并索取当日进货凭证,做到货单同行。进货凭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并加盖生产单位证章。
豆制品经营者向餐饮团体单位供应豆制品的应出具销售凭证,采购者也应当索取销售凭证备查。
(七)豆类制品产品卫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类及面筋卫生标准》和GB2712-2003《发酵性豆类制品卫生标准》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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