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5〕9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衢州市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衢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衢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构建积极的消防安全防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从根本上加强消防工作,遏制火灾高发势头,降低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着力建设“平安衢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市委、市政府“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积极构建“以专职消防队伍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社会消防力量体系,不断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为创建“平安衢州”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基本思路
(一)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经委、人劳、交通、建设、规划、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建队对象。根据我市火灾形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实际,分类确定我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对象。
1、中心镇、经济强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指工农业总产值超10亿元的乡镇)以及相对边远的集镇,《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集贸市场,机场,重要的车站、码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2、其他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干部员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三)建设目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设分近期和远期目标。
1、近期目标(2005年?2007年):
(1)专职消防队。龙游县湖镇镇、江山市贺村镇,力争年内组建,2006年6月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执勤。柯城区航埠镇在2006年底前完成建队任务。衢江区上方镇、江山市峡口镇、常山县辉埠镇、常山县球川镇、开化县华埠镇、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等在2007年前建成并开始执勤。在此期间,已建成的巨化专职消防队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装备建设,加强人员配置,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义务消防队。2005年全市乡镇配泵建队数达100%、行政村配泵建队数达到行政村总数的10%,2006年达到20%,2007年达到30%。
2、远期目标(2008年?2010年):
(1)专职消防队。建制镇建队数达到建制镇总数的50%,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完成建队并投入执勤。建队模式可采取政企联办、乡镇自办、企业联办、企业自办等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伍。
(2)义务消防队。全市村级义务消防队(配泵建队)的数量要求在2008年底前达到各地行政村数量的40%,2009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
(四)建队要求。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专职消防队必须达到有组织、有队址、有车辆、有训练、有执勤“五有”标准,具备扑救一般火灾的实战能力。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消防手抬泵、水带、水枪、战斗服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体制与职能。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负责建、管、养、训、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6、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2、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3、开展防火巡检,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4、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6、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人员配置。专职消防队的人员配置根据《浙江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配备不低于三类专职消防队标准的人员,确保在位执勤人员不少于7人。队员可以从复退军人、地方及企业素质好的青年中招聘,实行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义务消防队由当地干部群众志愿组成。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七)营房建设。专职消防队营房应当按照《浙江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营房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新建工程、营房租赁及改建施工由所在乡镇、管委会组织实施。营房建筑工程的布局、功能设计应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队址应根据城镇消防规划,选在所在乡镇、管委会相对中心位置,以距辖区内重点保护范围距离小为宜。
(八)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配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它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解决。
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以人为本”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遇到的经费、人员、车辆装备等具体问题,确保队伍健康发展,努力把队伍建设成为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能打硬仗的队伍。
(二)着力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力量体系。各县(市、区)以及乡镇政府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普及、后提高”的要求,搞好规划,统一布点,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积极构建以“专职消防队伍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要针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队模式。要防止“重数量、轻质量,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指导”现象的发生。
(三)不断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帮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队伍管理、业务建设、执勤备战等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性组织开展岗位业务培训、灭火实战演练,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业务建设水平,不断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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