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5]106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调动和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村干部是村级事务的具体组织者和管理者,担负着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我市绝大多数村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农村基层默默无闻、踏实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相对缓慢,村干部基本生活养老保障不健全,部分曾担任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农村老干部生活困难,养老后顾之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同时,由于对村干部管理缺乏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当前,农村经济社会进入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阶段,广大村干部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使他们减少养老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励先进,激发村干部工作热情,是发挥村干部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有效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将这项工作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整改措施抓好落实,真正把这件关系到村干部切身利益的好事实事办好。
二、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关爱基层、激励先进的原则。一方面要解决长期任职的村干部年老后基本生活养老有所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基本素质好、连续任职时间长、工作实绩明显的村干部予以政策上的优先,以激励工作表现好的村干部,鼓励他们连续任职,体现正确导向。
二是坚持家庭养老为主、政府养老保障为辅的原则。村干部的身份为农民,依旧保留生产资料,从事村级组织管理属兼职行为,在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时应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应以家庭养老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以防形成村干部公职化的导向。
三是坚持保证重点、力求相对公平的原则。目前重点是对任职年限较长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包括原生产大队大队长等相当职务,以下同)实行养老保障,其他村干部暂不纳入养老保障之列。同时,考虑到村干部之间任职时间差异较大,在制定具体养老保障金标准时应根据任职时间长短,适当体现差别。
四是坚持量力而行、标准适当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各地财政收入状况,合理确定养老保障金标准,既要使长期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年老后基本生活养老有所保障,又要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标准以较低水平启动,今后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而适当提高。
三、关于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的具体规定
(一)保障范围对象
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的范围:衢州市辖范围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农民身份的村主职干部。
具体对象:第一类为建国以来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含10年)。第二类为1985年衢州建大市以来连续担任10年以上(含10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申请养老保障金的对象必须政治坚定、政绩明显、群众公认、遵纪守法。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担任村委会主任被依法罢免的,在职期间或离任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不得享受本养老保障政策。
(二)保障金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两类对象,在保障金标准上应体现有所差别。具体养老保障金标准由各县(市、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确定。但对于符合第一类条件,累任10年以上的对象,养老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对于符合第二类条件,连任10年以上的对象,养老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两种对象最低养老保障金标准可同步逐步调整。任职年限较长的,养老保障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保障金来源
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所需保障金由各县(市、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管委会财政自行负担。各地应根据年度享受养老保障的人数测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要求享受本政策的对象本人填写《衢州市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申报表》,经村两委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
2、审核: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衢州市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申报表》上的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要对任职经历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档案资料不全、任职年限不清、存有异议的,可召开所在村党支部全体党员或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加以确认。
3、公示:经审核后,对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在其原任职过的村和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任职经历、累计任职时间、最长连续任职时间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4、报批:经公示认定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所在县(市、区)委组织、民政部门或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党工委审批。
5、核发证书:社保部门根据县(市、区)委组织、民政部门或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党工委的审批意见,核发《衢州市养老保障金领取证》,并从发证之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保障金,直至养老保障对象去世。
四、切实加强对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政策性较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引导等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真正把这项公益事业办好。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设立办公室。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党工委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任职经历有争议、有疑问的以及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严格把关。对于由于调查不深不细或疏忽大意造成工作失误致使群众上访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党工委要按照本制度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做好与原有的由各地自行制定的有关村主职干部养老补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实施办法报市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财政要把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要建立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资金专户,坚持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养老保障资金,切实发挥好政府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重视听取制度实施以后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实施办法,真正做到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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