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5]14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从严控制在市区举办物资(商品)交流会的通知
柯城、衢江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做精、做美、做特”城市和“创城市品牌、建名城衢州”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市区物资(商品)交流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后,除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外,各有关单位在举办各类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性商贸活动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市建设局许可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市建设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各举办单位和业主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本着“先审批,后举办”的原则,按照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要严格执法。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进行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低档次的物资(商品)交流会,妨碍了市区道路畅通,干扰了市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城市管理、城市形象弊多利少。今后,市区内不宜再举办低档次物资(商品)交流会。
四、城市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柯城、衢江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市民生活环境、推进“五城联创”的高度,做好繁荣市场、规范管理等工作,引导业主在室内举办商贸活动。各单位在工作中要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